灵活用工趋势,政策依据

现在和未来,企业都会走向平台化、开放化,实现平台和平台之间的相互赋能,实现共生、共荣、共同发展,是一种大的趋势。在这样的趋势之下,人力资源的第三方服务就不能仅采取过去打法律“擦边球”的做法,灵活用工也不能仅仅服务于企业节约内部成本的诉求,而是应该基于以下三个基本思维来进行组织的经营管理变革。

1.未来的企业,不论形态是公司制还是平台化,最终都要构建生态战略思维

企业与利益相关者间,与合作伙伴之间,不再是单一的二元对立关系,是相互创造价值的关系。在过去,企业与员工之间,随着雇佣关系的终结,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可能突然之间形成对立的状态。但是在现在和未来,因为有第三方服务平台的支持,有了使人力资源价值最大化的连接,企业和员工不论是合作还是不合作,均可以各自找到价值最大化的方式,因此,二者之间就不会成为敌人。这种生态化的思维和布局,实际上解决了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矛盾,实现了共生的生态,形成的是利他的趋势。

“利他”是指,生态战略思维既是供给与需求之间的解决方案服务商,同时又构建了一个人才价值最大化和人才配置最优化的生态体系。从战略上看,灵活用工的趋势不再是零和博弈的竞争策略,而是企业、人才和第三方服务商甚至更多利益相关者的共享、共生、共赢、共创。

2.组织的扁平化 网状化

它是指未来人力资源管理的组织变革与创新。组织的网状结构与平台化管理是企业实现生态战略的基本模式。其中,网状结构打破了组织界限,实现了彼此的连接,是一种跨界方式。在网状结构下,企业之间的界限被打破,部门之间的“部门墙”“流程筒”被拆除,一切围绕客户和生态提供服务。而网状结构必须有平台化管理的支持,其主流的模式在于“组织”。这时,第三方服务商所提供的平台化的服务体系和人才的分布式作业就能够帮助企业实现组织平台化 分布式,故它毫无疑问是未来的发展趋势。

3.人才的合伙化思维

通过平台化的第三方服务商,原来停留在派遣层面的人才雇佣上升到了组织和人才之间的相互雇佣,组织和人才之间形成了高度紧密的合作伙伴关系。过去,“劳务派遣”主要针对低技术用工,员工不会因此对企业产生归属感。但是在现在和未来,这种观念需要突破———灵活、自由,人才不隶属于任何组织,有能力就可以服务众多雇主,同时也拥有了更多的选 择权,而这种选择权是弥足珍贵的。

所以我们说,在现在和未来,人未必要忠诚于企业,却必须要忠诚于人生的价值追求,忠于自己的专业技能。对于专业人才而言,第一,专业是个人安身立命的“法宝”,专业越强、越稀缺,需求越大,在这个网络当中,他的价值就越高;第二,人才的冗余时间能够被充分利用,他就有更多机会为自身创造价值;第三,人才追求的是多样化发展,需要有更多跨行业的经验。在同一个企业当中,人才的十项技能往往只能用上两项、三项、五项,久而久之,其他的技能就会因为得不到发挥而受到抑制。但是,人才利用自身的专业能力,在企业之间有序流动时,就能够实现原有能力的持续巩固,同时也能够实现能力的学习和突破,提高自身的综合能力和复合能力。

所以,人才未必要追求归属于某一个企业,而是要忠诚于自己的职业 价值取向,忠诚于自身的价值和能力。而当拥有更多的选择权、更加自由的时候,人才的一切工作行为都是自发自愿的,而不像依附于企业的员工,工作还是休息,并不是自己完全能够决定的。因此,这种用工模式更加彰显人才对自己专业的忠诚。

组织与个体的变革及技术的发展推动了灵活用工

组织平台化

企业实施内部合伙人创业计划,将人力成本转化为经营费用,甚至将成本中心改造为利润中心

平台合作化

企业将内部职能转化为对外合作项目,通过灵活用工实现资源快速最优配置

能力社会化

收入分配改革激活个体,内部孵化、创业创新成为主流,可依据自我价值观选择工作

工作碎片化

共享平台实现时间经验的分享,兼职兼薪成为常态,获得更过尝试机会和跨领域经验成为可能

资金结算绝对是安全合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

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

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五)经营所得是指:

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

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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