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补个税近1200万!股权转让阴阳合同被税务稽查!

林XX:(居民身份证号码:350XXXXXXXXXXXXX)

我局于2021年3月30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宁税一稽通〔2021〕8号),检查人员先后向你身份证地址以及配偶地址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文书,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4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宁税一稽通〔2021〕8号

林民桃:(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7196001036172)

事由:

我局于2019年8月5日起对你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经检查你以夏佩义名义持有宁德市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股权。

2014年1月24日,你以夏佩义名义与宁德市宇诚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宁德市华府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将夏佩义名下你实际持有的40%宁德市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宁德市宇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8000.00万元,并于2014年2月26日办妥股权变更手续,宁德市宇诚投资有限公司当时实际控制人为何传强。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1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查明2015年7月25日你与何传强签订《补充协议》, 确认原《股权转让协议》中40%股权转让的实际价款为14000.00万元。

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规定,你应补缴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30,000.0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年第48号)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九)项、第三条第(五)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条规定,你应就将宁德市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股权转让宁德市宇诚投资有限公司未申报所得6000.00万元申报缴纳2015年7月(税款所属期)个人所得税,补缴税款(60,000,000.00-30,000.00)*20%=11,994,000.00元。

通知内容:

限你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申报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如你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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