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好灵活用工!南京率先试行,明确“外卖骑手”劳动关系和权益保障

近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司法局共同制定发布《关于规范新就业形态下餐饮网约配送员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试行)》,意见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主要为规范新就业形态下餐饮网约配送员(以下称“外卖骑手”)的劳动用工,保障其劳动权利等相关合法权益。

意见对“外卖骑手”根据其用工性质和用工特征,分为“专送骑手”和“众包骑手”。其中“专送骑手”是移动互联网平台企业(以下称“平台企业”)将一定区域内的餐饮配送业务以商业合作的形式外包给配送企业(以下称“配送合作商”),由“配送合作商”对其进行管理的“外卖骑手”,又分为“全日制骑手”、“劳务派遣骑手”、“非全日制骑手”;“众包骑手”是“平台企业”(或与其合作的劳务企业,以下称“劳务外包企业”)以自由自愿的形式外包给非特定的自然人,由自然人在移动终端上注册APP并获得通过后上岗的“外卖骑手”。

“全日制骑手”是“配送合作商”直接招用的“外卖骑手”;“劳务派遣骑手”是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并派遣至“配送合作商”工作的“外卖骑手”;“非全日制骑手”是在同一配送合作商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外卖骑手”。“配送合作商”与“非全日制骑手”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或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众包骑手”如与“平台企业”或其“劳务外包企业”签订网约配送员协议,则属于灵活就业人员,其与“平台企业”或“劳务外包企业”建立劳务、承揽等法律关系。

原文如下:

关于规范新就业形态下餐饮网约配送员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3号)精神,结合互联网平台经济运营模式和灵活就业特点,规范新就业形态下餐饮网约配送员(以下称“外卖骑手”)的劳动用工,保障其合法劳动权益,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对“外卖骑手”用工类别的界定

(一)“外卖骑手”根据其用工性质和用工特征,分为“专送骑手”和“众包骑手”。

(二)“专送骑手”是移动互联网平台企业(以下称“平台企业”)将一定区域内的餐饮配送业务以商业合作的形式外包给配送企业(以下称“配送合作商”),由“配送合作商”对其进行管理的“外卖骑手”,又分为“全日制骑手”、“劳务派遣骑手”、“非全日制骑手”。

(三)“众包骑手”是“平台企业”(或与其合作的劳务企业,以下称“劳务外包企业”)以自由自愿的形式外包给非特定的自然人,由自然人在移动终端上注册APP并获得通过后上岗的“外卖骑手”。

二、对“外卖骑手”用工关系的界定

(四)“全日制骑手”是“配送合作商”直接招用的“外卖骑手”。“配送合作商”与“全日制骑手”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五)“劳务派遣骑手”是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并派遣至“配送合作商”工作的“外卖骑手”,其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与“配送合作商”形成实际用工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骑手”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与“配送合作商”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六)“非全日制骑手”是在同一配送合作商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外卖骑手”。“配送合作商”与“非全日制骑手”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或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

(七)“众包骑手”是与“平台企业”或其“劳务外包企业”签订网约配送员协议的“外卖骑手”,属于灵活就业人员,其与“平台企业”或“劳务外包企业”建立劳务、承揽等法律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和实际用工关系。

(八)“众包骑手”如与“平台企业”或其“劳务外包企业”未订立任何合同或协议,但从执行、遵守企业作息制度、薪酬制度、规章制度等方面,能够证明具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的劳动关系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九)“平台企业”及其“劳务外包企业”或“配送合作商”及其劳务派遣单位在招用“外卖骑手”时,应当将双方拟建立的法律关系和用工类别告知“外卖骑手”,或者在双方协商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劳务(承揽)合同中明示。

三、对“外卖骑手”劳动权益的维护

(十)“配送合作商”或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全日制骑手”和“劳务派遣骑手”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与之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

(十一)“配送合作商”应当与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非全日制骑手”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作息时间、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非全日制骑手”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十二)“专送骑手”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配送合作商”或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平台企业”及其“劳务外包企业”或“配送合作商”及其劳务派遣单位可以通过为“外卖骑手”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防范职业伤害风险。

(十三)畅通维权渠道,认真做好对“外卖骑手”涉及劳动权益的维护工作。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依法快立快调快审快处;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加大对拖欠“外卖骑手”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外卖骑手”中经济困难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对“外卖骑手”的行业规范管理

(十四)鼓励通过在相关行业协会内部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建立健全餐饮网约配送企业的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协调行业与政府部门、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有序发展。

(十五)市场监管部门督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对“外卖骑手”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

(十六)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指导餐饮网约配送企业加强对“外卖骑手”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增强文明出行、安全出行意识。严格查处“外卖骑手”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五、其他

(十七)本指导意见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国家、省对此有新的法规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本指导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会商相关部门进行解释。

《关于规范新就业形态下餐饮网约配送员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部门

《关于规范新就业形态下餐饮网约配送员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试行)》由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司法局共同制定。

二、制定目的

主要为规范新就业形态下餐饮网约配送员(以下称“外卖骑手”)的劳动用工,保障其劳动权利等相关合法权益。

三、用工类别

“外卖骑手”根据其用工性质和用工特征,分为“专送骑手”和“众包骑手”。其中“专送骑手”是移动互联网平台企业(以下称“平台企业”)将一定区域内的餐饮配送业务以商业合作的形式外包给配送企业(以下称“配送合作商”),由“配送合作商”对其进行管理的“外卖骑手”,又分为“全日制骑手”、“劳务派遣骑手”、“非全日制骑手”;“众包骑手”是“平台企业”(或与其合作的劳务企业,以下称“劳务外包企业”)以自由自愿的形式外包给非特定的自然人,由自然人在移动终端上注册APP并获得通过后上岗的“外卖骑手”。

四、用工形式

“全日制骑手”是“配送合作商”直接招用的“外卖骑手”;“劳务派遣骑手”是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并派遣至“配送合作商”工作的“外卖骑手”;“非全日制骑手”是在同一配送合作商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外卖骑手”。“配送合作商”与“非全日制骑手”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或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众包骑手”如与“平台企业”或其“劳务外包企业”签订网约配送员协议,则属于灵活就业人员,其与“平台企业”或“劳务外包企业”建立劳务、承揽等法律关系。

五、告知责任

“平台企业”及其“劳务外包企业”或“配送合作商”及其劳务派遣单位在招用“外卖骑手”时,应当将双方拟建立的法律关系和用工类别告知“外卖骑手”,或者在双方协商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劳务(承揽)合同中明示。

六、劳动权益

“配送合作商”或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全日制骑手”和“劳务派遣骑手”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与之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配送合作商”应当与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非全日制骑手”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作息时间、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非全日制骑手”可以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七、维权渠道

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仲裁申请,依法快立快调快审快处;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加大对拖欠“外卖骑手”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八、试行日期

《关于规范新就业形态下餐饮网约配送员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试行)》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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