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税务稽查频繁推动,一些劳务派遣公司成为众矢之的!国家针对“虚开”一直作风强硬,有违必罚!
10月15日,全国公安机关打击涉税犯罪“百城会战”视频推进会在北京召开。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在北京召开打击虚开发票、骗取退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工作推进会议。
上海多家劳务公司和人力公司被查,清一色的罚款+移送司法机关,不难看出劳务公司是这次稽查的重点,也是虚开的重灾区,因虚开发票被纳入惩处行列的建筑公司、人力公司不胜枚举。
劳务派遣公司常见的一些问题?
1、打着“派遣”的名号,做着“外包”的业务。有真实的业务,但实质上是劳务外包,并非劳务派遣,为了节省税收成本,借用劳务派遣开具发票冲抵劳务成本。
2、虚开发票,使用不规范发票。对外虚开发票,使用假发票开具,对用工单位应开具而不开具发票、开具“大头小尾”发票隐匿收入。使用不规范发票或收据入账,随意虚增、虚列成本,以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3、虚构人员、工资。虚构劳动力、支付劳动力工资和保险,或虚构劳务业务,差额计算增值税,造成巨额增值税和所得税的流失。
4、不报个税,漏缴社保。通过只与部分劳动者签订合同,用往来账户支付人员工资等手段,或者
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互相推诿,故意混淆职责,逃避缴纳社会保险及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作为规范的劳务派遣公司应注意哪些财务问题?
1、小型微利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应计入本企业从业人数。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2、接受劳务派遣用工所发生的费用符合规定情形可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第三条规定: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按以下情形税前扣除: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3、符合规定情形支付的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用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
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可以作为人员人工费用进行加计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