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
2020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规定,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通讯补贴收人,每月不超过500元的部分,可以作为公务费用扣除;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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