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服务行业税优源节税解决方案

目前互联网时代,很多的传统行业都开始科技化,大量的公司设立了研发部门,把传统业务搬到网上。国家也是鼓励大家将传统行业和新科技相结合,不仅出台了许多税收优惠政策,还配套了不少地方性的政府补贴来支持各地的创业者。

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往往是望“政策”而叹。

比如税收优惠政策中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根据财税【2015】119号文规定,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包括

1、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

5、新产品设计费

6、其他相关费用,如专家咨询费等

但是由于工资的社保成本和个税成本过高,所以很多企业以比较低的基数发放给员工工资,其与实际工资的差额部分,常常是用零星的发票来冲销的。这就造成了在报表上,研发人员的人工费用比实际低了很多,而零星的发票一般属于出差费用或者办公费用,这样白白浪费了加计扣除的份额。

如果使用杰税帮作为公司的税务咨询外包公司,将工资的差额部分每月以研发咨询费的方式支付到杰税帮账户,这样不仅仅解决了没有凑发票冲工资的麻烦,而且还能将这部分咨询费加计75%成本冲减应纳税额,一举两得。

再比如,目前上海有一些政府补贴“上海市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等,由于补贴力度很大,一般总金额在100万到300万之间,其中要求企业在递交申请的时候就要申报两年的建设预算。如果政府部门审批通过,会立刻拨款50%给企业,另外50%的款项要等到两年以后验收合格才会发放。

大部分企业在申请预算时包括了几十万的咨询费用和市场调研费用,但是实际日常支付不了这么多的费用,所以虎头蛇尾,验收不合格,拿不到余款不说,还进了政府的黑名单,失去了信誉,以后再也别想申请其他政府补助了。

但是有了杰税帮就能拯救这类企业了,杰税帮可以作为企业的外包服务公司,开具咨询费用和市场调研费用的发票给企业,帮企业完成指标。

一个企业,主要从事软件开发及相关技术服务,其核心技术支持务均来自有团队提供,其客户以大中型企业为主。

因其客户特征及需求,在实际业务中,企业A的全部收入都需要开票。年收入2千万,成本在1千万左右(人力成本为主),企业A的真实利润近1000万,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

为了解决较高的企业所得税问题,企业A通过部分虚增员工,部分买发票等行为,降低利润额,从而降低税金。

风险和责任

虚增员工和买发票是我国最常见的偷漏税行为了,基本上所有企业都操作过。但是在2016年的金税三期后,这样的操作有极大的税务风险。

税务局和社保局之间的数据共享,使得虚增员工很容易被查出。而买发票这事儿,现在的可操作性也极低。

因为在最严发票令出台后,发票不仅需要填写企业税号,连内容都有严格的要求,大数据时代可以让税务部门轻松识别风险点。

1、企业A,存在买卖发票等虚开发票行为,有罚金、滞纳金等风险,金额较大的甚至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企业A,存在伪造内部业务、企业所得税偷漏税行为,有罚金、滞纳金等风险和可能的刑事责任。

解决方案

企业A可以选择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核定征收,来解决其一部分问题

企业A,安排人另设了一家或者多家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这些个人独资企业,分别持有了企业A未来运营所必需的一些资源(比如企业A的设计能力非常强,但是寻找客户的能力非常弱,那么是否可以将企业A的销售团队外包出去)。

而企业A必须向这些个人独资企业支付合理的费用,才能换取这些必需的生产资料,以维持长期的经营。过这个模式调整,原来企业A一家独享的一千万利润,被合理分割到各家小企业(即上述另设的个独企业)中,而这些小企业有足够的税收优惠政策,自身的税负率相对较低,所有在整体利润不变的情况下,实现了总体税负降低的效果。

风控重点

1、企业A和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资金流、服务流、合同流、发票流的管理和控制

2、企业A和关联企业之间交易的定价合理性问题。

具体方案企业A年设立个人独资B和C,与企业A分享1000万利润,假设企业A保留利润为200万,将剩余800万利润转移至个独型B和C,B和C各自承担400万元且保留小规模纳税人资格,B和C采用核定征收模式,企业A和多家个人独资企业分享1000万利润,企业A依然承担企业所得税率25%,分红个人所得税率20%,个人独资企业享受增值税返还所得税核定征收,总体税率降低至5%(小规模代开3%)以下

方案实施对比税务筹划前

A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

个人所得税(分红)(1000-250)×20%=150万

合计税额为250+150=400万

税务筹划后

企业A税额

企业所得税200×25%=

50、

个人所得税(分红)(200-50)×20%=30万

企业A承担税额合计50+30=80万

企业B税额

增值税400w÷1.03×3%=11.65万元

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400w÷1.03×10%×35%-6.55=7.04w企业C与企业B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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