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局向多人追缴资管计划个人所得税

据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显示,郭xx、陈xx、顾xx、郝xx、霍x等5人被税务稽查局追缴个人所得税。

五人因于2015年度从广西绿银文化旅游投资管理中心出资认购的太平洋证券定向增发“天弘定增20号资产管理计划”中取得的所得,向广西绿银文化旅游投资管理中心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南宁青秀山风景区税务局)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信托投资收益需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严格来说是需要交纳的,但是由于信托的个人所得税是需要个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因此现在的投资者大多选择不申报,也就是合理避税了。
资管业务中与发票相关的涉税风险
在融资业务中,资产管理公司根据融资方的资金需求设计融资方案,向投资者募集资金,通过委托贷款或者其他方式将资金交由融资方使用,融资方根据合同约定向资产管理公司按期支付利息与本金,资产管理公司在扣除其应收取的管理费等之后,将剩余的部分支付给原投资者或受益人。
  
当融资方需要公司开具发票作为其税前列支的依据时,由于我国税收征管遵循“以票控税”的原则,开具发票的主体必须依法纳税,而资产管理公司收取的仅仅为管理费,让其来承担资金收益的税收成本是不合理的,这便产生了一个问题,发票如何开具?
从这一业务的本质来看,真正的资金提供方为投资者,纳税主体应为原投资者或其指定的受益人。然而,目前的情况是,在融资项目中,集合资金信托、多个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这些种类较多,受益人多为个人投资者,由其开具发票面临着操作上的困难。而且,由于我国信托业税制的不完善,资产管理公司并没有代扣代缴。
在融资项目的实际操作中,资产管理公司由于是融资费用的直接收取方,往往将其向融资方收取的费用纳入自营业务中合并纳税,并同时为融资人开具融资费用的发票,在营改增的大背景下,资管业未来适用的税率是多少还不确定,若在商定融资费用时未考虑增值税问题,很可能导致这一部分税收成本由资管公司独自负担,甚至该项成本还可能超过业务带来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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