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税筹圈获悉,5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发布终止委托代征协议公告,公告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24号)第十六条规定,终止山东潍坊海晶盐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龙震集团潍坊群盛盐化有限公司两家公司委托代征协议,按规定停止履行委托代征职责。

正常情况下委托代征协议到期后终止,可以重新续签。但是上述两家公司委托代征协议并未到期,税务局也没有说明终止委托代征协议具体原因。
据《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显示:税务机关应当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或者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场所,公告代征人委托代征资格终止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需要公告的《委托代征协议书》主要内容。
根据《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向代征人发出《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提前终止委托代征协议:
(一)因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三)因代征人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撤销或者因不可抗力发生等情形,需要终止协议的;
(四)代征人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
第十四条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的,代征人应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结清代征税款,缴销代征业务所需的税收票证和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收回《委托代征证书》,结清代征手续费。
第十五条 代征人在委托代征协议期限届满之前提出终止协议的,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向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确认后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